產品購回規則

“產品購回規則”之目的

投機取巧的傳銷商通常會整箱的訂購產品,並以整箱退貨方式來套利,圖利不遂就想解約拿錢,這種傳銷商無法擁有堅實的組織。

經驗告訴我們,傳銷商之所以會超量進貨,通常是因為他的推薦人為了可以獲利而鼓勵他這樣做的,整體而言,即使不是推薦人鼓勵,但他們也知情,則我們將一併追究追荐人責任。遵守當地政府法令規定,指導被推荐傳銷商從事多層傳銷是每一名上線的責任。

產品買回/退貨規則之訂定意旨:

每一位推薦人都有義務確保所推荐的傳銷商謹慎地訂購產品,我們不希望有人過度囤積或投機取巧。

30% / 70%規則:「傳銷商應該根據實際需要量訂購產品,我們建議傳銷商於賣出百分之七十之存貨或另有用處才再添購產品,這是我們30% / 70%規則」。

傳銷商過度囤貨之處理:若傳銷商堅持訂購超過需要量,上線應盡全力說服他停止行動;若說服失敗,上線必須在三十天內將此事以信件通知公司及該名傳銷商所屬上線所有經理以免除他的所有責任;所有上線都應採取同樣行動以免除責任。

若未依前款規定辦理者,上線必須將退貨的傳銷商所剩可銷售產品買下來,不得辯稱不知情或以其他理由免責。

買回產品的責任由推薦人上線逐級上溯至該組織之各階經理人員,如果上線無法或拒絕買回產品,責任逐次推向上層推荐人直到有人負起責任為止。如果沒人負責,公司將以九成購回,再扣除所有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將把產品買回。

發生前款情事者,執行委會得處以分紅獎勵或總裁獎勵之成員停止領取全部或部分之分紅獎金或總裁獎勵點數的資格一年。教唆傳銷商投機取巧或不能有效避免自己組織內有投機之情事的分紅經理或總裁獎勵之上上線,無權繼續保有其層級或任何獎勵資格之權力。未達分紅經理或總裁獎勵之資格者如直接或間接鼓勵組織內投機取巧之情事,組織內之各階經理未來縱使達成分紅獎勵或總裁獎勵之資格,公司也無法給予這些獎勵,DLC決不寬貸任何投機取巧之傳銷商。

退出傳銷商所擁有之組織網將轉給願退貨購回之上線。

上述〝產品購回〞規則將嚴格執行。